广大市民朋友:
根据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》(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)相关规定:“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,到所在直辖市、市、县人民政府建设(房地产)主管部门备案”。截至2023年4月,市中心城区已有20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了备案手续,并在备案期内开展业务,现予以公示(见附件)。
温馨提醒:广大市民朋友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,若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房屋交易、租赁的,请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,仔细甄别,慎重选择。请委托已获得备案登记的经纪机构服务,避免交易产生风险,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。
附件:吉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表.xls
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2023年4月1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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